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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发表时间:2015-10-25 23:21:08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我国旅游资源及其环境,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有关地区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旅游区是指经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特定区域。按照区域范围、资源条件和市场前景,具体划分为生态旅游点、生态旅游区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生态旅游是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申请建设生态旅游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旅游区的建设坚持国家引导、地方为主、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审核、批准。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专项投资的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审查、生态旅游培训。
    第六条  生态旅游区的各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态旅游点的各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进行审核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域内的生态旅游活动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旅游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生态旅游区的申报、审批与验收
    第八条  国务院旅游、计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旅游区的组织申报、审批与验收,并制定生态旅游区建设标准。
    第九条  凡生态环境良好、管理机构健全、旅游资源丰富的区域可以由所在区域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生态旅游区的申请。
    生态旅游区在申报之前,申报单位必须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景观保护与环境保护优先,资源永续利用与生态旅游区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旅游活动有机结合的原则,以实现国家制定的生态旅游区建设标准为目标,编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的生态旅游区建设规划:
    (一)生态旅游区概况
    1.经济、社会和环境特征及管理现状
    2.生态旅游区的环境现状评价与生态功能分区
    3.生态旅游区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
    (二)生态旅游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生态旅游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1.生态旅游路线设计与产品开发
    2.生态旅游区公众参与和环境宣传教育
    3.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
    4生态旅游区社会、经济发展
    (四)生态旅游区建设的对策和保障措施。
    第十条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规划必须首先经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初审,并经旅游部门、计划部门共同审定后,方可上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的,生态旅游区建设规划还必须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保护区级别,经批准建立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规划经国务院环保部门组织评审、研究同意后,申报单位可根据规划进行相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方案,并将上述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经国务院旅游、计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批准,申报单位即可启动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规划目标的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计划、环保部门初审同意后,可以向国务院旅游、计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验收。
    凡验收合格的,即可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第十四条  生态旅游区与生态旅游点的申报、审批与验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计划、环保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其中:生态旅游区由国务院旅游、计划、环保部门批准后,由国家授予称号。
    第三章  生态旅游区的开发与建设
    第十五条  生态旅游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保护一切自然资源和景观,区内禁止新建人工景点与服务设施,已建人工景点与服务设施如确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要限期拆除或搬迁。
    在生态旅游区外可以建设满足生态旅游的基本设施,如旅游者服务中心、展览馆、陈列馆、影视厅等。
    第十六条  生态旅游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际重要湿地等区域建设生态旅游区,需要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其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生态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所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相应的浓度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
    生态旅游区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申请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各生态旅游区应当采取定点、隐蔽、封闭等方式,及时清运等措施,积极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等制度。
    第十九条  生态旅游区的住宿设施不应设在脆弱、敏感的生态区域,建筑物以方便简洁为主。提倡采用节能设备,使用绿色产品,所用能源及物质不要给周围的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和污染。
    第四章  生态旅游区的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生态旅游区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旅行社及其导游,须经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并获资质认证后方可持证从事生态旅游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态旅游区应当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生态旅游指南,在野外游览路线上设立有关环境保护科普知识讲解标牌。各旅游区要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积极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二十二条  导游在生态旅游活动中应随时对游客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要向旅游者介绍当地的自然和文化,尊重生态旅游区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和文化,组织各种有助于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游客有义务保护旅游区内的一切生物资源和自然景观,不得采摘花草、攀折树木或捕猎野生动物。维护旅游区的环境卫生,将所有的固体废物放入指定的垃圾箱内或装入清洁袋中有效回收,不得随意倾倒和丢弃。
    第二十四条  生态旅游区不得出售受保护的和濒危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要求参加生态旅游的游客尊重当地居民的宗教、道德、信仰、习俗、文化、传统和禁忌,并努力增进相互交流与了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按现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计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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